招标公告 朝阳市京沈线(五道梁子至庙东段)预防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朝阳市京沈线(五道梁子至庙东段)预防养护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朝阳市京沈线(五道梁子至庙东段)预防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 辽交发展工程 【 2024 】 266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管理法人为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省计划投资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朝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 该工程位于国道京沈线朝阳凌源市内,五道梁子至庙东段起讫桩号为 K337+343 ~ K402+997 ,全长 65.654 公里。 目前该路段路面存在裂缝等病害,为了改善公路的使用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行车舒适性,对原路进行预防养护处理。 2.2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3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4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2024 年 0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共计 36 日历天(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3.1.1 资质要求 ( 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 2 )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业务范围含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 。 ( 3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财务要求 提供 2022 年度或 2023 年度财务状况数据。 3.1.3 业绩要求应满足以下 ①或②项要求 ① 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完成 1 个合同金额在 550 万以上的干线公路养护路面工程及 18 万平以上的稀浆封层养护工程,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② 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完成 1 个合同金额在 550 万以上的干线公路稀浆封层养护工程,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注:干线公路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县道、乡道、农村公路。(下同) 3.1.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 1 )项目经理 1 名: ①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 B 类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② 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 1 个合同金额在 550 万以上的干线公路养护路面工程及 18 万平以上的稀浆封层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或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 1 个合同金额在 550 万以上的干线公路稀浆封层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 2 )项目总工 1 名: ①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 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 1 个合同金额在 550 万以上的干线公路养护路面工程及 18 万平以上的稀浆封层养护工程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或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 1 个合同金额在 550 万以上的干线公路稀浆封层养护工程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在岗要求须为无在岗项目(指日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由于近期辽宁省将同期实施多个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如各潜在投标人同时获得多个项目的中标资格,需考虑项目主要人员的拟任安排,不同项目、不同标段的任一主要人员应互不相同、互不重复,投标人中标后,投入本项目各标段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可再投入本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1.5 信誉要求 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投标: (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 : //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 )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 : //www.creditchina.gov.cn )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index.jsp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 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进行网员注册,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24 年 06 月 12 日至 2024 年 07 月 02 日,每日 08 时 30 分至 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电子交易平台 ,明确所投标段,匿名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可于规定的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由招标人统一解答 。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7 月 03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于当日 08 时 30 分至 09 时 30 分将 1 套纸质投标文件(正本)递交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9 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开标会议室,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电子开标的,采用现场纸质开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将不予受理。注:投标人已提交的备用文件不退回。 5.3 本项目以电子交易为主,在开评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未发生系统技术性问题的,纸质交易不予开启。 5.4 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锁及相关解密设备,在开标现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或者远程解密。 5.5 纸质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 ( 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 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 招标公告附件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ln.gov.cn )以及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http : //www.lntb.gov.cn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http://jtysj.chaoyang.gov.cn/ )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8.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3 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2 异议、投诉处理 8.2.1 异议处理 ( 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 在 异议与答复 菜单中完成。 ( 2 )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 电子交易系统 提出。 ( 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 中进行。 8.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2013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3 号令修改)、《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法规〔 2021 〕 240 号)、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 78 号 联 系 人: 孙先生 电 话: 0421-2631321 招 标 人: 朝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 78 号 联 系 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 0421-7101159 招标代理: 辽宁汉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新民市辽河大街公园道壹号 联 系 人: 周文彬 联系电话: 13194206982 2024 年 06 月 12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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