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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桥国际机场综合交通中心(含轨道引入)、总图及配套工程监理

· 2022-08-11
2022-08-11 16:07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新桥国际机场综合交通中心(含轨道引入)、总图及配套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2DFFBZ01771

原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5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综合交通中心(含轨道引入)、总图及配套工程监理补疑1

招标项目编号:2022DFFBZ01771/JG2022-01-1535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答疑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25页1.4.4条第(2)项:“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 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 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若该行政处罚已在信用中国网站修复且已满一年,是否符合上述条款要求?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其域名为gov.cn,是中国政府部门的互联网标识。

回复: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 22 万平方米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请问: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中仅仅要求了22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并没有要求投资额等指标要求,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指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为了便于招标人在广泛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潜在投标人,建议此处修改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 22 万平方米或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亿元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恳请招标人予以考虑。

回复:本项不调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3.在招标文件P48页“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要求:(3)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只能计一次分,不得重复计分。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在评审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是否是描述有误,应为(3)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只能计一次分,不得重复计分。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评审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回复:“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要求中“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在评审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调整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评审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4.招标公告3.2条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请问有一国内客运站工程主站房面积加雨棚面积加候车面积加附属用房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是否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

回复:评审指标执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P46页,商务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请问若无法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提供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不满足。

6.招标文件P46页,商务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由于有些项目中标时间较早,无法提供截图。且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已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盖章业务,请问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若无法提供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另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7.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投标人业绩要求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因本项目为综合交通中心、配套用房、合新六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和合肥新桥机场S1线与GTC工程同期实施的土建工程多项单体组成的综合体,在此项条件设置中却要求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本条能否调整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21万平方米的国内航空客运交通枢纽工程监理业绩。”

回复:本项不调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8.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要求第三条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一个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得3分,满分3分。”因本项目为综合交通中心、配套用房、合新六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和合肥新桥机场S1线与GTC工程同期实施的土建工程多项单体组成的综合体,在此项条件设置中却要求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本条能否调整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21万平方米的国内航空客运交通枢纽工程监理业绩。”

回复:本项不调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9.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要求第四条为:“4.投标人具有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的国内机场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依托机场航站楼,与高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衔接形成的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得3分,满分3分。”

本项能否调整为“4.投标人具有一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的国内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依托机场航站楼,与高铁或城际铁路或地铁衔接形成的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主体工程监理业绩,得3分,满分3分。”

回复:本项不调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10.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企业和总监业绩所需提供证明材为: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R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R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R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第4条业绩评分细项可不提供)

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筑面积、合同金额、人员姓名和岗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一个企业业绩只能计一次分,不得重复计分。”因国内早期项目招投标以及项目备案不完备,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也经历多种升级,所以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很多难以查询,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对此类证明出具材料,本项目业绩所需提供材料能否取消此条。

回复:同问题6回复。

11.总监获奖要求为“3.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所监理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等同于“黄山杯”)或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得2分,满分2分。”建议调整为:“3.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得过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先进总监理工程师得2分,满分2分。”

回复:本项不调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指的“国内客运交通枢纽”为:铁路车站、公路长途汽车站、水运港口站房、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的一种,也包括由上述多种交通形式相结合而形成的综合客运枢纽。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祁晨、王振华

电话:15156036588、18010855806

招 标 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新桥国际机场

联 系 人:王鸿宇

电 话:0551-63777951

2022年8月11日

附件:

75e9ca29澄清签章文件.pdf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综合交通中心(含轨道引入)、总图及配套工程监理补疑 (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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