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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公易产惠城[2022]019号项目gjb2022-068标的

· 2022-09-22
基本信息
交易系统识别码 124413006905190362 项目名称 惠公易产惠城[2022]019号项目GJB2022-068标的 项目类型 其他资产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挂牌价格 2474.17
挂牌日期 2022-09-22 00:00:00 挂牌期间 33
公共服务平台标识码 124413006905190362 项目分类代码 C01 项目编码 441302-2022-019 转让方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转让方代码 11441302MB2D297651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转让方类别 法人 统一交易标识码 C01-124413006905190362-20220922-009990-2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是否自动延期 上传时间 2022-09-22 10:21:48 平台编码 SYGNHZ
价格币种代码 人民币 价格单位 万元
重点关注 数据时间戳 2022-09-22 09:19:01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s://cqjy.huizhou.gov.cn/Web/Index/LandDetail?id=9990
公告内容
项目交易条件要求说明 1、本次销售土石方资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大良大坑村惠州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陶瓷土矿场地内(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114°29′12″,北纬23°15′13″),其中1号排土场圈定范围0.066km2、2号排土场圈定范围0.046km2;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正在开展中,开挖产生的石方将全数堆放于矿区范围内。2、堆放矿种:变质砂岩、二云母花岗岩、微风化变质粉砂岩、硅化砂岩、钠长石化花岗岩。3、1号排土场石方量22.6万m3,土方量123.04万m3;2号排土场石方量45.73万m3,土方量87.81万m3;生态修复采坑边坡治理工程产生的石方量57.26万m3,钠长石化花岗岩(陶瓷土)0.84万m3,土方量为63.88万m3。(以现场实际为准)4、需竞得人自行作业及外运(包含土方),涉及该土石方资源销售所需要的进出场道路、场区管理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自行沟通。5、本次销售的土石方资源须限时清场,除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场作业予以顺延期限外,签订《销售合同》起7年内必须完成;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到期未运输完毕,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6、得人取得本次土石方资源后,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将惠州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陶瓷土矿1号、2号排土场及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产生土石方处置项目纳入惠城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范围,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第六条规定,安装称重设备并接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交通数据平台中心进行24小时监管。同时乙方必须依法从事开挖运输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扬尘防护、水土保持措施等相关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石方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危害。7、竞得人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开发利用相关土石必须完善所涉及的用林、用地、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制定有关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利用后林地、土地、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条件得到有效恢复(该项应与销售合同时间同步进行并依时完成)。8、矿产资源投资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销售合同》后,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期限等要求。9、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应详尽了解本次挂牌销售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拟销售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对本次挂牌销售以及拟销售矿产资源不存在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矿产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10、本次销售的建筑石料主要供应惠州市建筑市场,竞得人必须优先保障惠州市内各级重点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11、竞得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货运源头单位义务,做好运输车辆的密闭管理,严禁超载出场。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后果。12、本次挂牌销售的矿产资源,其储量检测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挖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13、该陶瓷土矿1号排土场运输道路部分涉及惠城区大坑水库保护范围,2号排一场范围边线临近水库保护范围线。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水土流失,矿渣、废水等不得流入水库,污染库区水体,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的通知》(惠水水资源水保函(2021)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发改立项后、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15、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如需查看标的物请致电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黄先生,0752-2167255(正常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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